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“警察偷拍上司通奸反被拘”事件发展到昨天,出现了“花开两朵”:台州临海市公安局通报,偷拍民警池文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已被采取强制措施;黄岩官方微博“黄岩发布”称,遭偷拍的黄岩分局原副局长、现任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
对于副局长周某来说,该来的还是来了。不是不报,是时候未到。“从严治党”决不是说说而已。
此前据媒体报道,池文因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被关禁闭7日,并被行政拘留6日,而周某只是平调新职。来自黄岩区纪委和黄岩公安分局的解释是,因周某通奸行为“未造成不良影响”,未对他予以处分。舆论认为,举报的人被处分,而被举报的人确有通奸行为却平安无事,这不公平、不正常。
争议在于何谓通奸“未造成不良影响”,以及周某的通奸行为是否属于“未造成不良影响”。周某向纪委承认,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。其实“制度的笼子”摆在那里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,与他人通奸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。有的人可能觉得,这种事非得闹得满城风雨,才算是造成了不良影响。这种逻辑的背后,似乎是说,通奸只要未被舆论盯上就不算什么。

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《决定》强调,“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,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,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”。如果一名党员干部被举报,而且情况属实,最终不会一了了之。更不能举报者已经被处分,而被举报的干部平安无事,不能给公众造成一种印象,好象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可以受到“党内庇护”。
其实,一名党员干部与人通奸并被视频举报,本身就是“造成不良影响”了。近几年中纪委通报的部分“大老虎”涉及通奸情形的,也未必是受到过舆论多少关注,或者出现了“导致家庭破裂”的情况,但还是被中纪委列为查处因由之一。这就是说,所谓“不良影响”并不一定以广泛传播、导致家庭破裂为前提。既然被人举报,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,虽然人们不公开大谈特谈,但是非已经在那里,人心向背已经在那里,“不良影响”自然也在那里。
周某的这种“不良影响”还在于三个方面:一是池某之所以能够偷拍周某通奸行为,是因为周某婚外情的事早就在圈子里广为流传了;二是周某在工作时间内与人发生通奸行为,难道不会影响公务?三是副局长通奸难道真的就是纯粹靠个人魅力?在通奸行为背后,存在“滥用权力”的可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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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次周某被查,可能是有关部门获得了新的周某违纪违法线索,也有可能线索就是来自于池某举报本身。舆论关注,亿万双眼睛盯着,任何人不能心存侥幸。对于举报线索,不能像过去那样搞“大事化小、小事化了”,必须正心诚意,认真对待。既然是从严治党,就得奉行高标准严要求,不能找任何借口将违纪违法行为合理化、去“罪”化。
那种举报者获咎、被举报者软着陆的情况,没有“可行性”,不具备“可持续性”。对于那些承担执纪责任而失职渎职的干部,必须实行“引火烧身”,追究他们的失职渎职责任。中央提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,必须确保在每个举报事件中让群众感受到正气和正能量,使人们看到希望,坚定信心,一起参与到政治生态建设中来。